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285号之一
原告: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元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10898940。
法定代表人:黄国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2号楼19层191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4UP1K1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勇,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乐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3元,由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