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9681734C),住所地威海市竹岛路-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19248178)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564元及利息等,执行费8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港领置业公司位于威海经区不动产,但本案系轮候查封且不符合优先处置的情形,故不具备执行条件;
3、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及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0564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