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3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诉讼代理人:那利鹏,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2号海燕玉兰花园E栋1层08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惠州市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
代理审判员杨梅
书记员钟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