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445号
申请人: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2号海燕玉兰花园E栋1层08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燕,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劲松,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社区曲塘路与花候路交叉口新里佳苑小区T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科洛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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