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780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355535C。
法定代表人:何邦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2幢10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4795786D。
负责人:方飞盛。
第三人:戴卡亮,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第三人戴卡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佳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曾希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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