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27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黄玉定,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徐金龙,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夏云坤,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王增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307355535。
法定代表人何邦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终810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玉定、徐金龙、夏云坤、王增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宏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 记员 何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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