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11民初14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