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849号
原告:镇江奥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仲纪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春江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冯天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奥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奥环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奥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温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张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