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菲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28号
申请人:***菲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贾家口镇神堂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E0CJ54Q。
法定代表人:查刚亮。
被申请人: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599799XA。
法定代表人:白洪垒。
被申请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春江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5557008607。
法定代表人:冯天震。
申请人***菲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39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