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621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内容:一、被告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元。二、原告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的利息损失;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4549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被告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暂时垫付,待被告支付款项时一并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本院对账号已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查询到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经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辆已无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12日,向浚县房产管理局、2021年8月9日向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及不动产已予以轮候查封,暂无处置。
四、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0元,实际到位0元,**3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