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217号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88197891W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南环路新华粮库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5557008607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0FFTW3P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
本院在执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豫07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晋书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