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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217号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88197891W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南环路新华粮库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5557008607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0FFTW3P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 本院在执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豫07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晋书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