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财保64号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88197891W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南环路新华粮库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5557008607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0FFTW3P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5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银行账户:41×××27,账户名称: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华支行,银行账户:50×××21,账户名称: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新乡卫滨支行,银行账户:17×××17,账户名称: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2350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5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银行账户:41×××27,账户名称: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华支行,银行账户:50×××21,账户名称:河南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新乡卫滨支行,银行账户:17×××17,账户名称: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2137.5元,由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