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18号
原告:上海双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5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双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双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96,75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396,75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8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该项请求金额为301,53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软件培训服务合同》(编号为GBaseSE-PU-2019052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396,750元)及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收)等内容。原、被告在2020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确认了《服务确认(验收)单》,验收结论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已全部完成,客户反映良好,双方确认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管辖有协议的,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从其约定。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软件培训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不能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则任一合同方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行事:a)向协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b)将争议提交甲方仲裁委员会……”,该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合同披露的原告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而并非上海市奉贤区,故应视为原、被告合意以上述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