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原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焕强。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35500元。并从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由被告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58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蚌埠市***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从租赁的房屋场地中迁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2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荣哲
审判员乐发波
审判员晏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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