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青岛天际中流仓储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4769号
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2R。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鹏,男,汉族,1991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法务,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
被告青岛天际中流仓储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作林,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际中流仓储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7元,减半收取15534元,由原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郭小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云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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