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453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孟凡、龚涛,安康市汉滨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中心XX楼。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
本院在审理***与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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