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纵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1359号 原告:陕西纵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被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原告陕西纵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纵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纵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