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南磬园小区25-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纪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柏松
审 判 员  王 珺
代理审判员  崔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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