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通 知 书

(2016)皖1702执1727号

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2日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或你单位)于2016年12月0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七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制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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