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7民催1

申请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F201

法定代表人:徐进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珊,男,1995925日出生,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号码为0010006324080660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5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票号为0010006324080660;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申请人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持票人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唐山首信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52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刘丙杰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文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