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南门峪。
法定代表人:向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龙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振,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县澧源镇高家坪社区居委会小田冲组五组。系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湘0822执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发现被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无实际价值为由,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聂兴权
人民陪审员 皮永祥
人民陪审员 林伯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洋洋
书 记 员 周业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