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6166号
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牛马司镇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两市镇龙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广群,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6元,减半收取6573元,由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齐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谢 瑾
代理书记员  尹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