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6167之一号
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牛马司镇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两市镇龙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群,男,住邵东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26.5元,由原告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利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罗俊平
代理书记员  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