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1执保363号
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伙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一、2021年12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的存款,控制金额为58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保,邵东桐江建材有限公司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封的,由你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