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执25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市。
被执行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龙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市。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民终3336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4679.5元,***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4465.75元,但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自动履行;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福特牌车辆,因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无相应财产;
3、经向本院辖区的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按相关规定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