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018078N。
法定代表人:胡万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燕蓝,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聪,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黔03民终2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期间,法官提出申请人先撤诉,等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现(2019)黔03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系申请人购买蒜种后由于货款问题发生的纠纷,该份文书中卓豪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是因未将种子附上标签,违反了合同的基本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东升公司向卓豪公司购买蒜种,合同对大蒜品种、质量以及数量等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收到货物后7日内可以提出异议,超过7日视为认可该宗蒜种,东升公司在收到所购蒜种后,未在约定期间提出异议,视为对该批蒜种的验收认可。东升公司将购买的蒜种交付给案外人黄**贵、李洪亮等人进行种植,由于种植失败导致大量损失,现申请人东升公司主张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蒜种种植失败的原因是卓豪公司导致,大蒜种植成功与生长环境、种植方法等相关,在东升公司未对大蒜质量和品种提出异议,且后续对种子的保管、种植等环节都是东升公司掌握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大蒜种植失败系卓豪公司的种子在交付之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至于卓豪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种子销售过程附上标签,属于违反管理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蒜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2019)黔03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不属于本案中的新证据,申请人诉请赔偿损失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殷欢欢
书记员向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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