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豪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聪,男,穿青人,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火花镇纳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314390697L。
法定代表人:罗莉,女,系公司总经理。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80061元及违约金102009.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0元。因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0年8月10日,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由杨延开办理本案,执行费预算102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80061元及违约金102009.15元,共计782070.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0元、执行费10221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反馈。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资金账户仅有存款2288.47元给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方代理人卢聪,其表示不要求扣划,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车辆、保险、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经济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对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及周边居民证实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生产,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及经济来源。
(三)通过与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电话联系,其表示自己为湖北省武汉市人,今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返还紫云对公司进行组织生产,导致公司现在不能正常运营,无资金财产可供执行。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四、通过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协助查询收益类保险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类保险,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反馈证明,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
五、执行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向申请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相应权利征询其意见,申请人法定人卢聪未在期限内反馈意见。
六、2020年12月16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卢聪进行电话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82070.1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82070.15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澄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灿
审判员 林 健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畅
书记员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