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豪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685号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兰花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1430160194A。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郭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