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9129号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
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娅,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五峰街道办教场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30009731168K。
负责人:刘明昌。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绍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祖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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