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豪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667号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318X。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镇长。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学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银
书 记 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