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4民初6673号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铝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318X。
法定代表人:周显忠,镇长。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豪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尚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唐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嵇政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2255.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农产品业务往来,2018年以来被告尚嵇政府陆续向原告采购了农用物资,共计欠款92255.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尚嵇政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卓豪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农用物资企业。2017年,被告尚嵇政府向原告采购了一批物资,共计金额155255.00元,2017年9月被告尚嵇政府支付了货款18000.00元,下欠137255.00元;2019年7月,被告尚嵇政府再次向原告采购5000.00元物资,上述两次采购共计欠款142255.00元。2021年2月被告尚嵇政府支付了5万元,下欠92255.00元未付,经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确认盖章后的催款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核,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关系后,被告尚嵇政府现尚欠原告货款92255.00元未付的事实,现原告卓豪公司请求被告尚嵇政府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嵇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答辩并依法缺席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25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杨学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银
书 记 员 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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