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675号
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泉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315833。
法定代表人:左祥文,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66595955XU。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学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银
书 记 员 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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