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8052号
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金大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演播室设备,货物总价款1972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1月5日将设备运送且调试安装完成,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5年8月支付货款46680元,至今尚欠150520元货款尚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52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4月30前支付5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0520元。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7.75元,被告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7.75元(该笔款由被告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前向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人员**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