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81执5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5号1单元24楼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6544957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81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6260元,并承担执行费13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10余件执行案件,债务较多,且之前的案件大多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