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23民初2993号 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5号1单元24楼2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十字农行旁。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景泰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258号。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景泰县融媒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兰州辉业视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