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30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189440535U。
法定代表人:杨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30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并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233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247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30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川义
审判员  吴石登
审判员  龙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昭珣
                                     书记员   周 琴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