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理人:杨东阳。
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2900.6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00元、交通费66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30?0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00元、一尺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50?761.6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6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适当减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补偿费用,要求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0?000.00元补偿款,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100?000.00元,于2022年农历12月底前支付90?000.00元,如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诉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0?000.00元的工伤补偿费用以后,申请执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追究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责任;三、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190?000.00元工伤补偿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通劳人仲裁(2021)第26号《仲裁裁定书》执行终结;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30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戴 群
代理书记员 周 琴
附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