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30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念腾,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石树传,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石芬配,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权汪,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进智,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艳忠,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爱四,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通亮,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建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培春,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钢要,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建福,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建格,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家革,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石诗洋,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龙道江,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通明,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华,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由双江镇竹塘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波,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念腾、石树传等20人诉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念腾、石树传等20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粟泽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杨秋萍
书 记 员 吴美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