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30民初***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00元,减半收取计2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