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230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通防维费通字[2013]10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1230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通防维费通字[2013]第10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7)湘1230执256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瞿*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