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民初656号
原告:白加锁,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珍,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识是漳泽工业园区阳光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靳红亮
被告:崔永刚
被告:崔素云
原告白加锁诉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红亮、崔永刚、崔素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靳红亮、崔素云、崔永刚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不在原籍,导致应诉手续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加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芝明
审判员  郭瑞芳
审判员  梁青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