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3392号
原告:**,女。
被告: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漳泽工业园区阳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素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关卫华,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包工程拖欠款348516元;2.责令被告依法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拖延到还款期间的欠款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讨要欠款的花费和误工费1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于2012年和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分包该公司水文孔勘钻工程,并于10月份进入和顺工地开始干活。到2013年验收合格后,又分包了勘查孔工程,由于公司推脱说“大合同下来才能签小合同”,一直拖到2013年7月才补签合同,以致签时公司又打折扣,使我承受了不少经济收入,总共结算了1388516元。当时公司说“得款必须对口单位”,于是,经金地公司项目经理白胜利介绍,金地公司和山西宏拓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转办协议。宏拓公司还扣了我37000元“劳务费”。到2017年3月,由于宏拓公司账户即将停用,我只得又找阳城县宏昌贸易有限公司和宏拓公司办了委托书,这时账面上还有468516元。但是,我多次苦苦讨要,金地公司领导总是以“李阳煤矿未付款”为由一直推拖。2018年两次讨回7万,2019年一分没给,2020年1月20日答应给5万,一追再追,直到4月27日才转过来。7月1日又去公司讨要,公司相关人员互“踢皮球”转了一圈,结果还是空手而归。只有诉诸法院,为我讨回工程款。
本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交被告与山西宏拓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一份,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诉称的工程项目是被告与山西宏拓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中涉及的项目,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长治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该纠纷的管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原告将本案诉至贵院,长治市潞州区法院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工程项目系被告与山西宏拓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所涉项目,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经仲裁解决。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原告就双方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向长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旭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崔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