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8年8月31日出生,和顺县,现住阳泉市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3民初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许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