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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荣鑫三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