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448746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