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1522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院**楼文心华策国际影视交流中心北翼**(A2-7)。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化大街**天山国际创业基地**院。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春芳。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与被告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慧公司)、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恩视通公司,与轩慧公司并称二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韵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轩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周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希恩视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韵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轩慧宽带业务电视端”提供影视作品《黄大妮》(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元(包含公证费2000元、购买费用380元、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162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维权诉讼。二被告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运营的轩慧宽带业务电视端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轩慧公司辩称,第一,佳韵社公司不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我公司帮助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广由希恩视通公司制造的机顶盒,机顶盒并非我公司制造,我公司无法编辑、更新机顶盒中的内容,也没有提供机顶盒中播放内容的链接。我公司与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广代销协议》中约定希恩视通公司对播放内容负责,并承诺播放内容未侵犯第三人权益,我公司作为推广方在签订推广协议时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我公司不存在过错。第三,我公司代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收取380元机顶盒安装费用,我公司无任何收益,因此我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第四,涉案作品质量不高,佳韵社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佳韵社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希恩视通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作品片尾署名“联合出品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2017年2月,陕西广电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全球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涉案作品首轮卫视播出之日10年。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权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涉案作品首轮卫视播出之日10年。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佳韵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佳韵社公司,授权期限为自涉案作品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10年。《上线通知书》载明涉案作品于2017年3月31日在山东卫视和天津卫视黄金档播出,播出版集数为44集。
2018年8月9日,佳韵社公司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京航城28号楼4单元1803室,该房间已经安装了“胡桃盒”机顶盒,机顶盒上标有“制造商: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打开机顶盒后,“关于”显示“产品名称:胡桃盒制造商: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分类”下有电影、电视剧、动漫、少儿、纪录片、综艺栏目,进入“电视剧”栏目,可以找到涉案作品,点击第1集、第24集、第44集,均可正常播放。佳韵社公司就前述查看、浏览、播放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取得了(2018)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917号公证书。
佳韵社公司提交了《轩慧宽带网络接入协议》,该协议载明“本小区宽带网络服务由轩慧公司所有并运作管理”“轩慧公司为用户提供的宽带网络接入为收费服务,用户使用本产品须支付相应费用”。
2018年6月1日,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轩慧公司(乙方)签订了《推广代销协议》,约定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乙方代为推广、代销“胡桃盒机顶盒”,甲方承诺“胡桃盒机顶盒”为希恩视通公司生产的,内容及内容更新由希恩视通公司提供和负责,甲方承诺在从希恩视通公司采购“胡桃盒机顶盒”前,已经确认希恩视通公司承诺该机顶盒为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乙方在推广过程中,不得对“胡桃盒机顶盒”进行任何内容变更以及对机顶盒外观进行任何装饰,乙方仅有代为推广、销售“胡桃盒机顶盒”的权利。《推广代销协议》后附附件《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符合互联网电视业务开展要求的通信传输网络资源和数据机房、机架,确保网络传输质量和宽带服务质量,并利用自有销售渠道向其现有及潜在的宽带用户推广互联网电视业务,并负责终端的安装指导、上门安装、协助提供售后支持。希恩视通公司利用自身资质和技术优势依法运营互联网电视业务,负责互联网电视音频内容和应用商店等增值业务引入,提供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及平台搭建,负责互联网电视内容日常运营,提供承载互联网电视内容的智能机顶盒终端产品,并负责终端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集成。轩慧公司未提交《合作协议》原件。河北广讯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
佳韵社公司提交了《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证明其为取得涉案作品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向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396万元节目版权费。
佳韵社公司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380元的轩慧科技业务受理单。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上线通知书、《轩慧宽带网络接入协议》《推广代销协议》《合作协议》、发票、轩慧科技业务受理单、《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授权书等证据,佳韵社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轩慧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关于二被告的关系,《轩慧宽带网络接入协议》《推广代销协议》可看出轩慧公司提供的仅为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公证书显示希恩视通公司为“胡桃夹机顶盒”的制造商,因此在佳韵社公司未举证证明轩慧公司实际参与了“胡桃盒机顶盒”制造、运营情况下,本院认定“胡桃夹机顶盒”系希恩视通公司制造、经营,与轩慧公司无关。轩慧公司不需对发生在“胡桃夹机顶盒”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希恩视通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胡桃夹机顶盒”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作品,侵犯了佳韵社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佳韵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希恩视通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希恩视通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关于佳韵社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鉴于本案确有公证、律师出庭、交通出行、购买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希恩视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胡桃夹机顶盒”提供影视作品《黄大妮》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希恩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璐莹
书 记 员 王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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