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化大街151号天山国际创业基地3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62085119q。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白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