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执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安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