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慧本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财保68号 申请人: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化大街151号天山国际创业基地32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慧本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慧本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2420763.7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慧本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2420763.7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