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3民初1636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新民西小区1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9B87Q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00414036441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五官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齐齐哈尔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11元,应予退回。
审判员 薛 薜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